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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厦委[2001]098号 2001年10月23日)


各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大专院校,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福建省贯彻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目前,我市老年人口15.8万,占总人口12.15%。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老龄工作,对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继续做好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和敬老优待工作
  对实际收入低于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老年人,要切实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市财政继续每月为10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150元。
  继续按规定对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发放“敬老优待证”。老年人持证可按规定公益场所(公园、景点、博物馆、文化馆、公厕等)享受免费或优惠服务。离休老干部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还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1)市、区属医疗机构免收平诊挂号费;(2)市公交总公司和轮渡公司给予分别办理公交车和厦鼓渡轮免费乘坐证;(3)市、区老年活动中心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给予免费服务。同时,要继续支持市老年基金会等老年社团组织,开展“助养特困老人”等敬老助老活动,要继续做好军队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发挥驻厦部队的优势,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当前要贯彻落实民政部“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从今年起三年内,市民政局将把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福利金的80%以上用于资助建设我市社区居委会和镇敬老院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各级财政也要按规定比例进行资金投入。全市抓好部级、省市级及区级示范点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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