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1997年作出《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市、县政府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1998年下达《广东省1998年至2000年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并连续3年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广东省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书》,每年组织检查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一批环保规划和计划。1998年省政府开始编制《广东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业经省府常务会议通过,已下发实施。
各级政府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省财政自1997年起建立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997年至1999年每年安排了2000万元,2000年增加到5000万元,共计1.1亿元;安排环保科技、挖潜资金4745万元;1997年至2000年共安排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1.66亿元。各级政府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增强了对全省污染治理的调控能力。1997年至2000年,全省各级财政从排污费中按规定拨付污染治理资金6.81亿元,安排污染治理项目4233个。全省环保投入由1996年占GDP的1.28%,提高到2000年的1.95%。1998年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我省共为12个环保设施项目争取国债资金6.89亿元,调动地方环保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二)加强环保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4年来,我省先后制定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修订了《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东深供水工程水源水质保护规定》、《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为我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