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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 粤府[200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整治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议案》,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办理方案后,自1997年起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落实议案办理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已基本完成了议案提出的各项任务。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五项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十五”时期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前,我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江河水污染及城乡垃圾处理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地区酸雨还相当严重,环保资金投入缺口较大,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任务仍然艰巨。为此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战略的高度认真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这件关系到生存和发展的大事,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二、要加快我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进度。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36号文规定,“十五”期间,所有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报告中提到的《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为40%,远远低于国务院的要求。广东外来人口多,城市人口应当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整这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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