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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房产局等部门《关于
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房产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日

关于调整2001年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


市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文件精神,继续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省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94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南京市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住房补贴标准的请示的批复》(苏建房改[2001]277号),现就我市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自7月1日起,由7%调整到8%;缴存比例已为8%,不再调整;三资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仍维持10%;特困企业经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可维持原缴存比例不变。
  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0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1/12核定。缴存比例经批准不作调整的,其基数也须按此调整。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30元的按430元计算,超过2500元的按2500元计算。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原逐月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由16%调整为18%,由单位缴纳,基数同住房公积金,统一纳入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
  二、关于公有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
  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租金补贴比例、补贴基数不作调整,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2000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职工予以核减。
  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
  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及折扣政策均不作调整,仍按宁政办发[2000]67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住房补贴政策
  1、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简称老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610元调整为720元,职工家庭负担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1180元调整1360元,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由7.08元调整为8.16元。家庭住房货币量(用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也随之调整为:一般干部、职工21万元,科级干部25.2 万元,处级干部30.8万元,厅局级干部37.8万元。各单位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补贴标准,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原执行610元/平方米、现执行720元/平方米补贴标准的和原低于市政府补贴标准现不作调整的可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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