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切实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解决农村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问题。支持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县(市)小型药品批发企业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以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保障农民用药安全。对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税收政策应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省卫生行政与药监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尽快制定我省常用药和急救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
  九、加快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销售行为
  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政策,加快推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管理,并加强对分类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凡国家药品分类管理试点的企业以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都要在2001年实行分类管理,其他零售药店要有非处方药柜台。2001年内所有药店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大容量注射剂(大输液)、粉针剂及小容量注射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和实施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申请和审批办法,规范非处方药警示语。乙类非处方药经批准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在日用品零售商店销售。
  十、严格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规范医院用药行为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卫生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发展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平等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于年内制定出常用药和急救药品的相关管理办法。
  十一、加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步伐,规范药品交易行为
  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范围,争取在2-3年内将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以及医药卫生器械和用品,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快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全省县(市)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今后,各地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把药品质量作为首要评标要素,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要严格坚持把医疗机构作为招标采购的主体,尽快明确药品招标采购的招标程序、工作规范和评标标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合同内容以及招标采购药品中重要环节的管理和监督。药品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江苏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加强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监管,监督、指导标底价格的制定,规范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落实中标药品价格备案制、公示制,坚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招标采购药品 的零售价格,把通过招标形成的药品差价的大部分让利给患者。对药品招标采购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串标、不公正招标、假招标、或以招标为名谋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以及乱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