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进新药研究管理办法,保证和提高药品质量
积极鼓励新药研究和开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公开新药的申报条件、技术要求和申报新药资格,公平公正地办理一切药品审批手续。采取优惠政策,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和医药科研单位增加新药的研究与开发投入。加强对医药科研的扶持。鼓励企业以投资、委托等方式与医药科研院所联合开发新药,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改进新药研制的审批程序。对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安全有效的新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优先审批,缩短审批周期。
制止药品研制低水平重复。对重复申报研究和生产的仿制药品,要严格限制数量,合理布局。对国家批准临床研究的品种,一经公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接受同品种的申请。对技术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复生产的,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予批准生产。
确保新药研究质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药品研究机构人员、场地、仪器等的规范条件,对不符合研究条件的机构不予登记注册。要严格审查新药申报的各项实验资料和样品,从严掌握准入条件和审批标准。加强新药申报原始试验资料的审查和试制现场的考察,确保申报的各项试验结果和试制药品完整规范,真实可靠。严厉打击药品研究领域的造假行为,对新药申报中编造数据,提供非本单位试制药品的申报单位,要取消其研究和申报新药的资格,严肃查处。
五、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清理整顿药品生产企业
全面实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到2005年,所有的药品生产企业都必须通过GMP认证。引导生产企业积极引进新设备,大力推广新剂型和新工艺,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快生物技术的应用。要抓紧对小药厂进行彻底整顿,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达不到GMP标准的药品生产车间和企业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小药厂要彻底关停,对落后的产品要予以淘汰。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医院制剂室进行清理整顿,医疗单位的制剂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药物制剂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生产,对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医院制剂不予换证。
六、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重点推进质量管理基础较好的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大中型零售企业实施GSP,2002年选择一批条件好的企业开展GSP认证,推动全省药品经营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