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调整医学教育结构,加强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卫生人员素质。适当控制中等医学教育规模,扩大高等医学教育规模,提高医学教育层次。调整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适宜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学教育,尤其是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提高现有卫生人员的业务素质,改善学历结构。不断深化医学教育改革,提高医学教育质量,促进卫生人力资源质量的提高。
(四)完善配套政策。
1、落实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落实《决定》明确的各项卫生经济政策,努力增加卫生投入,卫生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按照《意见》和财政部、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要求,规范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范围和方式,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经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经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纳入财政卫生支出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积极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新增的公共财政收入要加大对卫生的投入,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优先向农村卫生、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和中医药事业倾斜。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改革财政对医疗机构现行的床位综合定额、综合包干方式。财政对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等。对中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应给予适当照顾。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小型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给予定额补助为主,主要包括其承担的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区域卫生规划,审批卫生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计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安排资金。
2、完善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按照《决定》和《意见》精神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要求,认真做好卫生服务价格的调整工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总量控制幅度内,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等因素,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性收费标准,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合理拉开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社区卫生服务收费,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实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医疗收费透明度,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制止和杜绝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