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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在原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制度。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新技术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各地在审批新增卫生资源时,要严格执行要素准入制度,确保新增卫生资源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新建卫生机构、新增大型医用设备审批前的专家委员会审查制度,凡申报新设卫生机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先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审查同意的,方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3、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先申请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不得购置。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调整卫生资源存量。
  1、大力推进现有医疗资源的调整。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通过市场运作,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纽带,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合并、联合、兼并、租赁、承包、撤销等形式进行资源重组,改善资源布局和结构,发挥存量资源效益。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将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及其他部门医疗机构从企业分离出来,或移交政府管理,或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或与当地其他医疗机构重组。
  2、清理整顿社会办医。对向社会开放的门诊部(所)特别是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行医。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撤销,不符合规划的要调整合并,转型到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空白点。清理整顿后,门诊部(所)数量要控制在《标准》及各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规定以内。
  3、调整医疗机构内部资源配置,适当缩减达不到标准的床位。各地要根据《标准》和发展规划,缩减床位使用率长期低下的医疗机构床位。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区域内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变化和自身特点,调整内部资源配置。对床位使用率长期低下的科(室),要予以合并、转型等。
  4、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各地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要求,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任务,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定编定岗,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转岗分流,减员增效。推行并完善院(所、站)长负责制和各类卫生人员的聘任制度及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卫生人才市场建设,培育人事代理机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要深化卫生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势优酬,充分调动广大卫生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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