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卫生改革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改革卫生管理体制,健全卫生服务网络,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乡(镇)卫生院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协助进行农村卫生执法工作;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尤其要增强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2、改革预防保健体系,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防疫保健工作的需要和《标准》的要求,结合卫生监督体制改革,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将设置分散、服务对象单一的现有各类防疫防治机构科学合理地调整归并,重组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履行综合性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强化妇女生育保健、儿童健康保健服务的工作职能。
3、改革卫生监督体制,组建卫生监督所,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按照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的要求,根据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机构适当加以调整、归并,组建省、地、县卫生监督所,集中行使卫生执法监督职能。有条件的具(市、区),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二)优化卫生资源增量配置。
1、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各地在区域卫生规划出台前,除现有卫生机构调整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外,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医疗机构。区域卫生规划出台后,凡床位和执业医师现有数量已超过控制标准的,除现有卫生机构调整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外,一般不得审批新的医疗机构,确因人口增长和居民医疗服务需要新设医疗机构的,应通过现有卫生资源存量调整解决。新增的卫生资源,应优先向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倾斜。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综合医院。门诊部(所)现有数量已超过《标准》的地方,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门诊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