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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我省
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10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划目标
  以增进人民健康为中心,满足居民卫生需求为导向,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和预防保健以及卫生执法监督体制。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和提高卫生整体综合服务能力。
  区域卫生规划每周期为五年,2001—2005年为第一个规划周期。力争经过1-2个规划周期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贵州特色的、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预防保健、卫生执法监督”三大体系。使全省人民获得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卫生服务,进一步提高我省居民健康水平,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二、主要原则
  (一)从省情出发,坚持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规划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相衔接的卫生服务体系。卫生资源配置应体现和符合省情及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数量上应不低于基本卫生需求,不高于预测的卫生服务基本需要量。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履行举办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职责,重点突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中药三大发展战略,加强薄弱环节。卫生资源要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互补,重点突出,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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