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
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0月12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安排意见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下发以来,全省经过多年的治理整顿,基本实现了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矿业活动从无序到有序,并朝着依法治矿、科学开发的方向发展。但近年来,无证采矿、越权发证、违法处置矿权、乱采滥挖、重采轻治、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在不同地方有所抬头,暴露出我省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有效制止违法勘查开采活动,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近期将在全省集中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依法认真查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发与保护,为陕西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治理整顿的原则:
1、严格执法,依法整顿。认真执行《
矿产资源法》、《
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开展治理整顿工作,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工作重点,制定治理整顿措施。
3、统筹兼顾,稳妥处理。对现有矿产地多家开发等历史遗留问题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