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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
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0月12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安排意见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下发以来,全省经过多年的治理整顿,基本实现了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矿业活动从无序到有序,并朝着依法治矿、科学开发的方向发展。但近年来,无证采矿、越权发证、违法处置矿权、乱采滥挖、重采轻治、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在不同地方有所抬头,暴露出我省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有效制止违法勘查开采活动,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近期将在全省集中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依法认真查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发与保护,为陕西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治理整顿的原则:
  1、严格执法,依法整顿。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开展治理整顿工作,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工作重点,制定治理整顿措施。
  3、统筹兼顾,稳妥处理。对现有矿产地多家开发等历史遗留问题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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