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
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1]综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经研究,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
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进一步健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0]08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1]027号),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广农村合作医疗。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为由政府举办的市、区、镇三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保偿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缴足个人参保金的本市农村村民(下面简称参保村民)。
第四条 医疗费用减免优惠
(一)减免优惠条件:参保村民经市、区卫生局会同市、区财政局核定后,由各区卫生局统一制发合作医疗卡,在参加合作医疗期间,凭合作医疗卡在上述医疗单位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时(住院患者需持有镇卫生院出具的转诊单)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减费优惠。
(二)减免范围:各种医疗仪器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
(三)减免比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市级5%、区级10%、镇级20—30%的比例核算减免费用。
第五条就近就医报销优惠:
参保村民就近在当地卫生院住院就医,可以享受报销优惠。即:按各区、镇、村规定的最高报销比例或最高报销绝对数,足额报销。对于经卫生院确诊,同意转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就医者,其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则按医院级别不同逐级递减。即:以镇级或村级就医报销比例为基数,在区级就医报销比例下降10%,市级就医报销比例下降15%,报销封顶线由各区、镇、村自行制定,以引导农民“小病在基层就医”,使有限的合作医疗资金得到合理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