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办法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全省中小学的机构编制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两级政府及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学校自律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二条 全省中小学的机构编制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的机构编制问题作硬性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这次中小学核编,实行一次性定编定岗,人员分流三年到位。今后,中小学的机构编制每三年重新核定调整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建立起配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机制。中小学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聘任或任命。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员额,实行教职工人员经费与编制定员挂钩包干的办法,安排财政预算,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自主选用和聘任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结合事业单位登记检验、教育评估等工作,加强对学校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占用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湖北省中小学教职工定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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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平学生数 |教师与学生比|教职工与学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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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学|40 |1∶23.8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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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中|45 |1∶19.3 |1∶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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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中|45 |1∶15.8 |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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