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职业中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除参照普通中学的规定设置外,可设立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主任1人。
第十三条 市区、县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配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市区、县镇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工作机构设教导室、总务室,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第十四条 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第五章 教职工编制标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学校校长及工作机构中或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和图书、电教、计算机管理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人。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规模、标准教学班个数、教职工工作量确定。
第十七条 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
职业中学12-14节,高中12-14节,初中14-16节,小学16-22节。
上述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是以语文、数学为基准确定的,其它学科教师和班主任周授课时数的折算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学生班额标准:
职业中学、普通中学45人/班;小学40人/班。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总编制中,专任教师所占比例,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一般不低于85%,小学一般不低于90%。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学校按照职位分类和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列编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