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根据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中小学的机构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实施办法,逐县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额。市州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协助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做好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工作以及直属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核定辖区内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凡要求学校增设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须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下达正式文件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学校的设立
第七条 中小学的设立依据《
义务教育法》和社会经济及人口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统一规划。普通高级中学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当地的生源情况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班以上;职业中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学校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班以上。
第九条 普通初级中学、小学根据生源情况及地理条件设立,由县(市、区)以乡镇、城镇街道为单位进行规划。初级中学的规模一般应达到15个班以上。小学要进一步调整布局布点,提倡联村办小学,提高办学规模效益。
第四章 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
第十条 中小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设置。
第十一条 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
普通中学工作机构设办公室、教导室、总务室。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教导室副主任、总务室副主任各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