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1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订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工作做细做好。各市、州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测算的各县(市、区)教职工编制总额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
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是进行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定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员额核定教育预算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