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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项目工作的意见[失效]

  3、实行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对列入计划的重点项目,在土地供给、资金安排、规费减免等方面,将给一定的优惠政策。在用地计划上优先保证,涉及到农用地的优先转用和征用的,对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项目可以实行租赁供地方式,或出让金作价入股的方式。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资 金在年度资金平衡中优先予以保证,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优先安排债券发行计划,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和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到位。
  重点建设享受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减免。农业、基础设施、水利项目全额免缴;工业、社会事业项目免二分之一缓二分之一;其他项目免二分之一缴二分之一,有关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在推进中涉及的优惠政策、建设用地、配套资金、区域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交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强化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
  扩大投资需求,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障实施。要完善重点项目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点项目例会制度,定期督查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及投资重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前期工作的开展。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好监督、检查和预验收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对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部省属企业,要全力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市计委要建立定期召开协调会办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经委、建设、国土、环保、物价、规划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工作,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各区县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电、运输、邮电通讯、用水、用气等方面的需要。咨询、设计、施工单位要以质量和信誉为本,推行工程服务质量信用保险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5、制定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意见的可操作性,市政府将就有关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作为补充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列入市一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各行业、各部门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行业和部门的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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