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制
积极推进以市场为中心的投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打破体制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项目前期阶段可采用现有工作机制,由各行业、各主管部门组织前期论证,一旦项目确立,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或由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及资产的保值,实行全过程“终身制”管理。
2、完善重点项目建设体制
重点项目建设法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切实加强概算控制、预算决算、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造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和工期进行严格管理。
重点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资金必须落实。项目所需要的外部配套条件,均要在前期工作阶段与有关方面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配套工程与重点项目同步建成,形成综合生产能力。
重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采购等,必须实行招标。除经有权部门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外,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招投标工作,必须按照“业主负责、进场运作、接受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督”的要求进行。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必须对投标者的资质、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自主选择投标、中标单位。
重点建设项目,按批准设计文件的内容建成时,要及时组织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并在此基础上及时报市计委组织竣工验收(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委转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后,一般经过一年的生产运营后,应进行项目后评价工作。部分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可在竣工验收时进行。
3、拓宽重点项目资金筹措渠道
进一步深华投融资体制改革,大胆推进体制创新,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盘活现有存量资产,通过溢价转让、拍卖、置换、抵押等方式,实现建设转让再建设的良性循环。要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有条件的要争取债券和股票融资,使用好上市公司资金和风险或创业投资。对于政府财政性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低限安排项目资本金,增加金融机构贷款,腾出建设资金。打破所有制界限和行政隶属关系,鼓励国内外企业出资收购已建成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对资金、技术等建设条件不能平衡的工业和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采取向全社会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投资者参股或合作建设。凡有一定回报的项目均应按市场方式运作。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制订合理的收费机制,给予投资者适当的市场补偿和合理的投资回报,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
4、做好重点项目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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