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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项目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项目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1]1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是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也是地区经济发展中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战略性意义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的重点项目管理,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重点项目领域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富民强市”的目标,“十五时期,我市将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导向、促进产业化升级,加快发展电子信息、石油化工、车辆制造、商贸流通、金融保险、科技教育六大支柱产业,突出城市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建设,实现经济综合实力、城市整体形象、人民生活质量同步提升。为此,要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全局、影响重大的骨干工程,为实现新世纪初奋斗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1、重点项目的界定及范围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市重点项目的界定及范围为:凡战略性、政治性、社会性、基础性强,在南京地区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对南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农业、工业、基础设施、服务业、社会事业等建设项目,包括:一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骨干项目;二是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三是市参与投资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四是关键领域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五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项目。
  2、重点项目的分类及确定
  市重点项目分两类:一是前期项目,指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尚未获得开工报告批准的项目;二是在建项目,指开工报告已获批准,尚未竣工投产的项目。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及在宁的中央、省属企业于每年8月底之前向市计委提出申请,由市计委商有关方面研究筛选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次年年初公布。
  二、加强重点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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