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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5、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执行企业工资制度。
  2、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
  3、可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贯彻国办发(2000)71号文中“两低于”的前提下,实行其它工资的分配形式。
  4、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技术入股,支持技术和经营管理骨干持大股,适当拉开收入档次,积极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和项目分配、期权制等。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5年内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可以继续保留原院所名称或以原院所名称(去掉主管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规定:①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②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③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精神,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后,自2001年至2005年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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