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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
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复函
(沪税稽[2001]106号 2001年10月22日)


  你局《关于商请清理、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函》(沪交财[2001]第6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清理、改版交通运输(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原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有17种,其中含4种有抵扣联的运输发票,即公路运输货票(包括公路运输货票电脑版)、个体联户运输发票、汽车零担运输货票、联运包装托运发票。清理、改版后的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为10种,其中含两种有抵扣联的运输发票,即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甲、乙、丙)、上海市汽车零担(快件)运输货票(甲、乙)。
  二、清理、改版后的票种为:
  (一)上海市公路运输货票(甲、乙、丙);
  (二)上海市汽车零担(快件)运输货票(甲、乙);
  (三)上海市公路货运装卸发票;
  (四)上海市公路货运代理发票(一类、二类);
  (五)上海市公路运输服务业统一发票;
  (六)上海市跨省市汽车客运包车发票;
  (七)上海市公路客运服务业统一发票(甲、乙);
  (八)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发票;
  (九)上海市个体人力货车运费定额统一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
  (十)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壹元、贰元、伍元、拾元)。
  以上各票种的票样附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和完善普通发票防伪水平,有效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决定对改版后的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一发票。除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发票以外,均采用国税总局推荐的江苏省海门市复写纸厂研制生产的第二代干式复写纸作为发票专用纸。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干式复写纸的管理要求,地税局系统发票用绿色(第一、二及抵扣联)、蓝色(其他联次),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
  (二)干式复写纸的领购、使用、印制、管理与防伪水印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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