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通用地:13548.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6%,占建设用地的11.13%,比1996年增加1025.31公顷。
(3)水利设施用地:20428.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21%,占建设用地的16.77%,比1996年增加216.86公顷。
3、未利用地:总面积74089.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01%,比1996年减少8137.21公顷。
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5332.2公顷,其中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量3998.82公顷,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量866.67公顷,自然灾害损毁耕地量466.66公顷。通过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补充耕地量7351.80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6799.67公顷。
五、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10968.69公顷,保护率86.2%。
六、鞍山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规模
到2010年,城市人口由1996年的127.62万人发展到155.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由1996年的117.03平方公里规划发展为154.69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由91.70平方米变为99.8平方米。到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比1996年增加37.66平方公里,其中占耕地1633公顷,占规划发展用地的43.36%。
七、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和保护目标
1、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保护和改善全市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禁止毁坏森林,保护林地面积,发展水源涵养林、用材林和经济林。森林覆盖率低的地区,要进行林地的更新改造,选择优良树种,调整林地结构,提高林木成活率,到2010年全市林地面积达到415281.50公顷,比1996年增加103.84公顷。
3、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治理水土流失,保持丘陵和低山丘陵地区水土。到2010年,全市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1.60万公顷,并逐步提高已治理的,24.53万公顷的水土保持标准。
4、整治河流,保护耕地。到2010年继续治理鞍山市境内的辽河、浑河和太子河,对流域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必须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污染及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使其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达到保护耕地10.07万公顷;继续治理境内的中小河流,使其防洪标准提高到10年一遇标准以上,保护耕地11.40万公顷。
5、控制地下水超采,严防地面沉降。鞍山市境内铁西、西部、太平和海城四个地下水水源地,总超采量1700万吨,平均日起采量达4.6万吨(超采面积128平方公里),其中铁西水源地中心水位降漏斗达41米。针对地下水严重超采,采取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到2010年逐步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严防地面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