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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


  《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一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国土资源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对有关事宜分别作了批复,具体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鞍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土资函[1999]6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土地利用脑体规划的批复》(辽政[2000]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规划》中主要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公告如下:
  一、规划的总目标
  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实现鞍山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全市粮食总量基本自给;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总量,协调各部门用地关系,合理安排各业用地,达到土地资源持续合理利用;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新体制,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规划期限和范围
  规划以1996年为现状年,1997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目标年,并展望到2030年。
  本规划包括鞍山城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干山区)、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规划区土地总面积925235平方公里。
  三、各类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到2010年各类土地利用目标是:
  1、农用地:总面积729374.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8.83%,比1996年增加3004.21公顷。其中:
  (1)耕地:246799.6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68%,占农用地的33.84%,比1996年增加2019.65公顷。
  (2)园地:39916.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31%,占农用地的5.47%,比1996年增加243.11公顷。
  (3)林地:415281.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4.88%,占农用地的56.94%,比1996年增加103.84公顷。
  (4)牧草地:7927.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6%,占农用地的1.09%,比1996年增加662.55公顷。
  (5)水面:19449.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0%,占农用地的2.66%,比1996年减少24.94公顷。
  2、建设用地:总面积121771.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16%,比1996年增加5133.00公顷。其中:
  (1)居民点及工矿用地:87794.4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49%,占建设用地的72.10%,比1996年增加3890.83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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