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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1]1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扎实有效地做好我市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推进军事斗争准备工作的落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好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依法保护军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为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今年初,国务院、中央定和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下发了《关于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1]3号),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和通知》(国办发[2001]18号),南京军区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1]3号和国办发[2001]18号文件的通知》(南京军区[2001]3号),省政府和省军区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99号),(国发[2001]3号、国办发[2001]18号、南京军区[2001]3号和苏政发[2001]99号文件,以下简称“四个通知”)。这些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对国防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新形势下如何正确处理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各区县政府、人武部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有关规定,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依法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要抓好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抓好军事设施保护问题较突出地区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军事设施保护工的宣传工作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及其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强化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意识,把握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利益及军事设施保护问题的处理原则,增强新形势下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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