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经处室(职能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我局行政执法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由执法人员直接决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章 调查
第八条 行政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委员会审批立案后,应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指定具体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为2人以上,并应出示证件。
第十一条 调查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如实回答和在笔录上签名。如被调查、询问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应在笔录上注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找到2个以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对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事实签名证实。
第十二条 如对事实进行调查,应制作笔录,记录事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拍照、录像。必要时,应事先找到2个或2个以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
第十三条 调查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处室(职能部门)负责人呈交调查报告及行政处罚意见书,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应及时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四章 告知权利及听证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报告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听证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