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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深圳市住宅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10月19日 深住〔200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由我局依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直接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我局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具体承办我局行政处罚工作,直接对局长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委员由局分管领导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负责人、局领导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其职权如下:
  (一)对是否立案进行审批;
  (二)审查行政执法人员呈交的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意见书》;
  (三)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听证会主持人员的回避;
  (四)指定听证主持人员;
  (五)集体讨论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及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决定;
  (七)提出撤销我局下发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意见;
  (八)其他应由执法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对于有人举报或我局获悉的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我局职能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需要依法处罚的,予以立案。
  第五条 立案的条件:
  (一)我局职能部门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
  (四)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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