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自来水价格问题的批复
(琼计价格[2001]1177号 2001年10月30日)
海口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海口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市价字[2001]84号)收悉。为进一步理顺海口市自来水价格,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海口市自来水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口市自来水价格每吨调整为:生活用水由现行1.10元提高到1.30元;工业用水由现行1.10元提高到1.30元;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1.10元提高到1.30元(其中园林绿化和环卫用水维持现行1.00元水平)。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暂不作调整,维持现行价格水平。具体水价分类划分范围见附表。
二、海南松海联合供水公司直供用户的自来水价格参照这次海口市自来水调价方案执行。
三、请认真做好调价前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并及时将调整水价情况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妥善处理好水价调整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以保证水价调整的顺利实施。
此次调价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海口市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海口市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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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用 水 │ 划 分 范 围 │ 现 行 │ 调整后 ┃
┃ 号 │ 类 别 │ │ 价 格 │ 价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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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生 活 │居民、部队、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生活区 │ 1.10 │ 1.30 ┃
┃ │ 用 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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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工 业 │工业企业(制冷业、饮料业、冷冻厂等除外) │ 1.10 │ 1.30 ┃
┃ │ 用 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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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 政 │园林绿化、环卫等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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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事 业 │ │ │ ┃
┃ │ 用 水 │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病房、诊所、学│ 1.10 │ 1.30 ┃
┃ │ │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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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 营 │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酒吧、咖啡厅、茶│ │ ┃
┃ │ 服 务 │坊、健身房、美容美发、桑拿室、宾馆、酒 │ │ ┃
┃ │ 用 水 │店、旅店、招待所、车站、码头、邮电、银 │ │ ┃
┃ │ │行、信用社、证业、物资、商业、供销、外贸│ │ ┃
┃ │ │等各类经营企业、商业网点、基建用水 │ │ ┃
┃ 四 │ │ │ 2.30 │ 2.30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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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特 种 │洗车场、制冷业、饮料业、冷冻厂等 │ 2.50 │ 2.50 ┃
┃ │ 用 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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