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全面清理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这项工作在2001年年底之前完成。同时,进一步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与管理。
  (三)限期停产整顿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的矿山企业。经整顿后仍不能达标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这项工作在2002年6月底之前完成。
  (四)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在3年内分期、分批予以关闭;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矿产资源的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五)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利用违法行政案件,使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监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
  围绕上述任务,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抓紧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集中取缔非法采矿。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采矿活动全面排查,掌握非法采矿的基本情况。对已发现的非法采矿问题,抓紧进行查处。凡是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案件,要立即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全面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现有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一是越权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二是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规划要求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三是同一矿区内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或交叉的采矿许可证。
  第三,严厉整治砖瓦窑厂。对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采用落后生产工艺的小土窑,坚决予以关闭。对无土源及造成环境污染的砖瓦窑厂,依法予以关闭。砖瓦窑厂必须具备必要的资格和资质条件,办理合法的采矿、用地手续,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坚决整顿乱采滥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造成严重破坏浪费,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五,严格限制开山采石。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严格依据《决定》要求,具体划定禁采区,在年底前公布。《决定》规定的禁采区内,现有开山采石企业在3年内分期分批予以关闭。对禁采区内现有的开山采石企业,认真进行分类处理。证照(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齐全的,2001年年底前予以关闭;证照齐全的,限定开采量,限定关闭时间,并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及重要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严重影响景观的开山采石企业,2001年年底前予以关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