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法定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和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未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六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六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