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人或者不超过三名的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不能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并保证工程质量的,其投标价格应当确定为低于成本价: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价格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内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将中标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日,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公示期间无投诉或举报的,或者投诉、举报情况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的,经招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公告时间及媒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名及资格审查、投标人的确定、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招标文件答疑、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登记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评分(或者投票)汇总表和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已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