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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其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书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各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组建省工程评标专家库,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吸纳本地区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作为全省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分支机构。全省工程评标专家库实行专家名册统一管理,具备条件时实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自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原则,推荐合格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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