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或者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不投标或者递交投标书后撤回投标书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超过其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时间和签收人的凭据,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正。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一律无效。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中标后要将中标的工程的非主要部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范围和对象等具体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同一专业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合法竞争。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县属项目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