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需要设置标底的,可以在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标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的标底预算(以下简称A值);
(二)投标人的有效投标预算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简称B值);
(三)A值和B值的加权平均值(以下简称C值);
(四)A值、B值中的低值。
第一种方式的标底,招标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并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行政监督人员不得参与编制标底。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标底编制单位或个人泄漏标底,或者编制的标底出现重大差错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由招标人在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中任选一种为标底;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的(一)至(四)项中任选一种作为标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工程情况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但不得以此牟利。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于将设计文件予以退还的,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押金。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法人。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条件,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施工机械装备、经济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未在本省登记的企业中标后,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的报价作备选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