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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单位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随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投标报价要求、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以及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修改、撤回和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四)中标原则;
  (五)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的方法和标准应当明确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以采用定性评议或者定量评分的方式进行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定量评分方式评标的,企业信誉和业绩及各种评比奖项不得作为打分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中标原则分为以下三种,由招标人任选一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采用定性评议或者定量评分进行评定和比较的,以得票最多或者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或者以得票最多、得分最高依次确定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二)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但低于成本的除外)为中标人或者依次确定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投标人数为三个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得多于二个;投标人数量为四个或者四个以上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得多于三个。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方式,一般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将招标文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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