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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5日前(邀请招标的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贵州工程建设信息网(www.gzztb.con)或者贵州商报、贵州经济信息时报、贵州综合信息网等指定媒介中的一家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www.cein.gov.cn)上发布招标公告。报名时间应当在公告时间满三天后方能结束。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按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机械设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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