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要广泛动员群众开展互助互济活动,依靠社会力量推动艾滋病患者家庭的救助工作。对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采取临时救济办法予以救助。对因患艾滋病死亡者,造成家庭成员成为孤老或孤儿的农业人口,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因患艾滋病死亡,而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减免火化费用。
教育部门要为艾滋病病人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免收学费,并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上的困难。县、乡政府对艾滋病病人家庭应适当减免乡统筹、村提留、义务工等。
积极动员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开展救助艾滋病人捐助活动。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无偿援助项目。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五)健全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到艾滋病流行的地区,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的咨询、诊断、治疗等医疗保健服务。艾滋病流行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要具备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有效的预防保健服务能力。到2001年底,市(州)级以上城市和艾滋病高发地区的县(市),要指定一家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艾滋病治疗技术指导中心。省指定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为全省艾滋病治疗技术指导中心。
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调整技术力量,指定业务科室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确保技术措施落实。
加快艾滋病防治专业人才的培训步伐。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严格实行性病诊疗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2002年底前实行持证上岗。
开展艾滋病防治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从2001年起把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省重点科技研究项目。结合我省省情及时推广应用国内外科学的防治方法。发挥我省中医中药的优势,探索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有效方法。鼓励和扶持科研机构研制艾滋病防治技术。
(六)加强消毒管理,阻断艾滋病病毒的医源性传播
严格实行消毒合格证制度,加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消毒监督管理力度。医疗机构对收治的艾滋病病人实行隔离治疗,并认真做好各项消毒隔离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省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消毒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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