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私营企业申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享受国有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私营出口创汇企业,享受政府有关优惠及出口奖励、退税政策。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并帮助他们用好用活。
四、优化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二十五)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条件,在规划建设市场、商贸街和经济开发区时,应当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立项、用地、用电、用水和环境治理补助资金等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并努力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二十六)各金融机构要增加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作用,切实保证其合理的资金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授信管理制度,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要研究开发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的信贷项目,进一步改善在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二十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牢固地树立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意识,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负担。对没有法律规定的和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职能部门对私营企业的各种经济检查要实行备案制。各级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进行必要的协调,切实杜绝乱检查现象。
(二十八)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反映的问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十九)各级政府应当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产业引导,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依法行政,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三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守法经营,遵守税收、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对于守法经营的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有市以上著名商标或国际认证的、并且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骨干私营企业,实行年检免审制度。对于在我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各级政府和新闻媒体要大力表奖和宣传,努力创造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