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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3.在税收上,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农业精品工程、老残果园改造、农(渔)业科技示范园(基地)、种苗、种畜项目交纳的农业税收,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返还;
  4.在产品进入市场方面,流通领域有关部门不得设置人为障碍,摊位费要给予优惠;
  5.在舆论上,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专版、专题定期地宣传这些企业及其产品,推动这些农业龙头作大作强;
  6.在服务方面,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人才服务、市场开拓等为主要内容的市场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
  (十八)制订我市发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的规划,对列入规划的企业要精心培育、重点扶持。从2002年1月起,市政府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私营企业,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获省著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奖金的使用,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十九)个体私营企业采用参股、购买、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可享受本市相关优惠待遇,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
  (二十)外地私营企业和公民来连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
  (1)在我市经营5年以上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
  (2)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
  (3)年纳税额连续两年在20万元以上的。
  对于我市私营企业引进的外地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按市政府户籍改革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一)外地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本市企业改制同等待遇,产权交易中介费予以减半优惠。
  (二十二)私营企业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享受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私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十三)单位和个人以科技成果向私营科技企业出资入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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