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大政发[2001]68号 2001年10月25日)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了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简化手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要求的,凭个人身份证明,就可以到注册登记机关申办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取消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者登记需要提交职业证明的限制。
(二)凡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允许其冠“大连”市名。对于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注册资本(金)可以放宽到50万元以上。
(四)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企业可在名称中使用“企业集团”字样:(1)核心企业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并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2)核心企业和控股企业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有法人资格。
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组建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即可。
(五)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连设立科技型企业,其股东不受户籍限制;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缴付,在两年内到位。
(六)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七)企业注册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
(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据土地法,按有关程序申报并经批准,可以承包开发、经营农村“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凡新开办的利用当地资源开发“四荒”及发展海、淡水养殖业的,其证书、测图只收工本费。在合同期内,允许继承和转让。
二、吸纳下岗职工,推进再就业工程
(九)下岗职工(含自谋职业未就业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凭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发放的下岗证和失业证,一次性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免缴各种费用。
(十)对经济不发达的偏远落后地区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和由政府作为帮扶对象、提供生产资料,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除省以上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和工本费外,免收各种审批、登记费用,自开办之日起免收一年的工商管理费。
(十一)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员,持相关部门的特困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有期限的临时执照,在临时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对企业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并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