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村
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市)级统一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01]109号)
为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市)级统一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市)级统一管理,根本目的是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保障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各地在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市)级统一管理方案时,必须遵循有利于保证教师工资发放这一基本原则。
(二)兼顾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乡镇机关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担负着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组织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市)级统一管理,要兼顾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逐步提高乡镇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
(三)实行综合财政收支预算。为将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市)级统一管理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要对乡镇预算内财力、乡统筹实行统一算帐、统筹安排,增加县(市)、乡镇可支配的综合财力。同时,要相应调整县(市)、乡镇财政体制。
(四)适应目前县(市)、乡镇财力水平。教师工资上划后的工资发放标准、乡镇各项支出的核定等要与现阶段县(市)、乡镇财力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二、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市)级统一管理的人员范围及支出项目
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市)级统一管理的对象:原则上是2000年12月31日前在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档案中注册的农村中小学国家正式教职工、离退休正式教职工(含按政策规定已办理退养手续的民师)。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市)级统一管理的人员必须经县(市)人事、编制、教育、财政、纪检等部门重新共同审核,逐乡镇、逐校核实到人。
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市)级统一管理的支出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规定,只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按工资总额计提的个人经费实行县(市)级统一管理。学校的建设、危房改造、公用经费原则上仍作为乡镇级支出;乡镇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级财政要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