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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整顿和规范的内容以及主要措施
  (一)大力整顿规范违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对已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批准证书》和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的批发企业6项、仓储企业4项基本条件的批发企业和仓储企业,要一律责令进行限期整改,由市级经贸委组织工商、城建、公安、土地、环保等部门检查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批发企业,由省经贸委报请国家经贸委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经营批准证书;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仓储企业由省经贸委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经营批准证书。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违规建成并已开始经营的加油站,由所在市经贸委向其下达停业通知书,通知有关批发企业停止供油,并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由经贸部门会同城建(规划)、工商和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取缔。对符合规划要求,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 543号)下发前建成的加油站,属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建设的要将违规建设原因和新建加油站申请表以及消防、规划、土地、环保等建设手续报所在市经贸委。社会加油站除了上述材料和手续外,还要将与中石化、中石油集团所属批发企业的供油协议或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一并报所在市经贸委。通过所在市经贸委初审后,于12月10日前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或省经贸委委托市经贸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经贸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经营。
  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建设的加油站,由所在市经贸委书面通知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将有关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省经贸委。
  (三)对已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由于情况变化,现在已不具备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7项基本要求的加油站,由所在市经贸委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并通知有关批发企业停止对其供油。整改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整改结束后,由市级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加油站,报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违规进货等违法行为和加油机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加油机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由市级经贸委会同工商、国税、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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