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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72号文件
精神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110号)


  1999年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政出多门、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无证经营、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市、县和部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发展,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结合河南实际,就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的指导思想和范围
  以《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办发[2001]72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大力整顿规范违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坚决打击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等违法经营行为,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治,使乱批滥建加油站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成品油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对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整顿和规范的范围: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工商局、税务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下发后,未经省经贸委批准违规建设的加油站;违法经营的加油站;虽已有经营资格,但不符合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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