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拒不接受除雪任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及时清除、清运积雪任务或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下水道或自来水溢水及雪融水不及时排除等原因造成路面结冰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24小时内负责清除,未及时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或向冰雪路上抛洒沙土、灰渣的单位或个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乱排乱卸积雪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改正外,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妨碍除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殴打除雪人员和除雪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雪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1997)第21号令《
沈阳市城市除运雪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