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60号 2001年10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干部素质,保证市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中央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八项规定”和《廉政准则》的“31个不准”,全面落实新一届市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十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当前和下一阶段着重解决六个问题、强化四项监督制约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通知如下:
1、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一律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外商和私营企业主、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违反者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处理。不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违反者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2、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准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参与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娱乐活动;不准接受非医疗性的异性按摩;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3、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不准在公务活动外以种种借口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准利用职权到下属或基层单位开支、报销吃喝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公开曝光。
4、不准违反规定配备、更换和使用小汽车。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一般不得高于原车配置进行豪华装修;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内不准更换;不准违反规定乘坐超标准(排气量超过2.0、价格25万元以上的)小汽车;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已经获得驾驶执照的,年检费用一律不得报销;领导干部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严禁公车私用或外用于婚嫁迎娶;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车辆,要一律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