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树立“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动力”的市场经济观念,积极开拓新的统计领域,进一步满足各级政府分层决策和管理的需要,把满足国家和地方的信息需求更好地结合起来,把满足政府和市场经济主体的信息需求更好地结合起来。
要加快统计调查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其它调查方法为补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统计体系。要在适宜运用抽样调查的领域广泛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当前重点做好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等抽样调查工作,争取早日完成主要统计指标由全面统计向抽样调查的过渡。
积极建立更加准确地反映发展、反映结构调整、反映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反映人民生活水平所急需的指标。当前要充实完善能够反映就业、物价、社会保障、经济自由度与安全、财富分配、城镇化、引进外资、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统计指标。特别需要尽快建立起我市第三产业统计制度,搞准包括服务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和旅游业在内的统计数据,为第三产业的增加值核算提供可靠的支撑。要继续完善统计指标的纵向历史比较,增强其横向可比性。要重视资源、环境核算,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与自然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统计指标。
要加快推进统计资料汇总方式的改革,实行企业直报和超级汇总,要在完善重点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联网直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直报的范围。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生产总值、粮食产量、工业和农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劳动工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口、科技投入、就业和失业等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和监控。要进一步完善以GDP为主体的重要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积极探索和研究重要统计数据质量科学评估办法。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未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评估认可,不得使用和公布。未经审核批准,各地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指标数据的公布与使用,一律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如公布未经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时,必须征得统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