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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要依法强化统计职能,将统计数据管理、统计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国家机关。要强化政府统计部门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当地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全市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业主等,都要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按所在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县(区)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以保证统计调查单位的完整性。
  全市实行统计调查单位统计负责人备案制度。统计负责人由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定,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备案,一般保持相对稳定。需要更换人员的单位,应事先向当地统计部门说明情况,并指定合适人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并及时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实行区域经济统计,准确反映区域经济状况,全面实施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要巩固全市农村统计改革的成果,确保农村统计网络完整,统计渠道畅通。从2001年起,各城区、开发区要建立以GDP为核心的区域统计指标框架,建立和完善城区统计网络和制度。各县、区、开发区要按所在地原则开展个私经济的统计调查,承担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和社会服务业的抽样调查。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统计登记、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统计制度建设,加快实现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档案等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并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市和各县(区)工商、税务、人事、编制、建管、房地产开发、民政、技术监督等赋有行政管理或行政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及时将登记、注册、年检中所记录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的设立、变更、注销、编制、代码等资料的提供给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也要为部门做好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的提供和统计咨询服务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
  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和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都要支持统计部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不进行统计登记、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瞒报漏报、篡改统计数据的,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些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和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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