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

  (四)其他特殊用途。
  第八条 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人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单位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持有本单位介绍信,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县、区公安部门审批;
  (三)县、区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派出所核报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获得公安部门批准的,持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携犬到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县、区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进行检疫,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五)持《犬类免疫证》并携犬到原批准养犬的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九条 《犬类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度审核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
  犬主应当依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按期携犬到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县、区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负责进行检疫和免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犬类免疫证》上记载犬的检疫和免疫状况。
  对犬只进行检疫和免疫,犬主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检疫和免疫费用。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当按下列标准缴纳限养登记费:
  (一)重点限养区内养犬,每只缴纳登记费1200元,年度审核费每次600元;
  (二)一般限养区内养犬,每只缴纳登记费600元,年度审核费每次300元。
  限养登记费和年度审核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经县、区公安部门核准,对下列养犬免收限养登记费和年度审核费:
  (一)医疗、科研实验用犬;
  (二)动物园观赏犬;
  (三)专业团体表演用犬;
  (四)盲人导盲犬。
  第十二条 县、区公安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犬只登记造册,所发放的重点限养区犬牌与一般限养区犬牌应有明显区别。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