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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各地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人数占新提拔的同级干部总数的比例要逐年提高,争取三年内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党政机关中层干部要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实行凡进必考。
  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检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都应异地任职。交流前,要在原地、原单位进行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低于70%的,就地采取组织措施。要建立健全干部交流工作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3.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使用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绝不允许缺减任何环节,更不允许逆向操作。
  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提拔干部严禁临时动议;严禁突破职数、滥设职位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党委(党组)要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领导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领导干部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是买官、卖官的,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严肃处理。
  五、坚持从严治党方针,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1.进一步强化廉洁自律工作,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当好表率。
  坚决禁止和查处领导干部借机敛财问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律不准借个人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婚丧嫁娶、生日祝寿等各种名目收礼敛财。严格禁止收受各种现金和有价证券。
  严格禁止领导干部以权谋房、以房谋私。对利用职权多占住房、超面积和资金限额标准购房、利用职权非法索要或接受贿赂住房、违反规定或超标准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购房、瞒报少报住房、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等问题,在清房中要自觉纠正,否则一经查实,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从实行货币化分房政策起,一律停止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房;对异地调动的领导干部,已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政策的,住房原则上按照市场规则办理,省房改部门要尽快就此制定具体补充规定;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政策的,住房按货币化分房政策办理。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违反规定者必须纠正,或由本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由配偶、子女停止违反规定的从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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