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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
  1.积极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把党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决议等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审议,拓宽党内民主渠道,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监督权。
  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经验,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改进工作。要通过发扬党内民主,积极推进人民民主。
  2.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议事规则、决策机制和工作制度。正确处理全委会、常委会和书记办公会的关系。省、市、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书记办公会只承担酝酿将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等职责,不得代替常委会作决策。凡属重大决策、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及其它需要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要提交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全委会和常委会对重大问题决策,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由集体作出决策。对所讨论的重大问题,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可以再作酝酿;必须马上办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果断做出决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部门和单位,决定重大问题要经党组充分酝酿讨论,由行政首长按党组意见经过有关程序作出决策。
  完善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明确党委成员中每个人所承担的具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党委成员既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不允许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对于集体作出的决定,允许个人保留不同意见,允许向上级申诉,但必须按照分工无条件执行。建立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备案制。
  3.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要集中精力抓好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的决策,有效地实施党在各个领域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又要统筹协调好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的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认真行使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保证党的主张的实现。
  4.严格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要坚决做到“四个服从”,特别是要在思想上政治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禁止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对于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党员,经教育不改的,必须清除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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