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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四)以国家资本金投入的投资,由持股法人单位提出支付申请,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书,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支付审核

  第十三条 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按照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和收齐所需证明材料后,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工程进度款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收到审核所审核意见后,在已确定的项目投资总额内,对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费款和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拨出,其他工程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出。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资金支付凭证和有关单位收款票据,应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含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单位)在申请支付时,要严格按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要认真核实建设单位的各项用款内容。对申报不实的,市财政局应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经检查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报请市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核工作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市财政局依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财政局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政府依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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